内蒙古自治区修订《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》 内蒙古自治区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〉办法》,该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。 此次修订距上一次修改已有十四年。随着残疾人保障事业的发展,原有法规的部分内容已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。新修订的办法由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,并分为总则、预防和康复、教育等九章,共56条。 办法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: 一是进一步明确各主体的责任。新规厘清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、残疾人联合会、用人单位等的法定职责,强调构建"政府主导、部门负责、社会参与、组织发挥作用"的工作机制,并细化了各方在残疾人保障中的具体责任。 二是完善救助和优惠政策。办法对标新法新规,扩大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,增加了科技助残、无障碍停车费用优惠等内容。 三是回应群众关切补齐短板。新规增加了残疾人评定及盲道保护等条款,并将教育机构的禁止歧视范围扩展至学前教育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。同时强化了特殊教育和就业保障措施。 据悉,自治区残联将联合多部门推进残疾预防、康复服务等五大行动,重点做好0-7岁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救助;加强学前特殊教育体系建设;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;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。(内蒙古日报)